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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如何确定【法律常识-房地产知识】

如何确定房屋性质和面积?主要证据就是房屋产权证。不管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以及房屋面积的最终确定,都密切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矛盾的主要激发点。那么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怎么确定。下面就和小…

如何确定房屋性质和面积?主要证据就是房屋产权证。不管被征收房屋是住宅还是非住宅,以及房屋面积的最终确定,都密切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利益,同时也是矛盾的主要激发点。那么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怎么确定。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拆迁在中国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进行拆迁前需要与被拆迁人商定拆迁的补偿安置办法,补偿的标准一般是根据房屋的性质还有面积而确定的,那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如何确定?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如何确定

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的一个前置程序,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从其协商结果。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被拆迁人在拿到《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以后,应该检查被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是与该《指导意见》第十二条或当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特别规定的规定相一致,如果不一致,应该及时向估价机构和拆迁人提出异议。

委托拆迁估价的,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和面积。对房屋性质、面积认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2)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3)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

二、房产拆迁的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 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因此,在政府实施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安置的过程中,只要违背“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即可视为违法,被征收人应该果断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理补偿。

拆迁房屋性质和面积如何确定

比如,被征收人的房产证上写的是住宅,但实际房屋用途已被人变更其他用途,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对这种情况应如何认定?有人认为,法院应当认定该房屋为非住宅;也有人认为,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征收房屋性质。据了解,行政机关具有颁布公告,发放许可证,还是对征收房屋性质、征收面积的认定以及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标准的权力。同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登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房屋征收安置过程中,对房屋面积和性质认定应当是房地产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及其他机关都不能擅自干预。

也就是说,对房屋使用性质变更认可权在行政机关手里,人民法院不能强行要求行政机关适用批复对某征收房屋作出非住宅的认定,甚或在判决中径行认定。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适用批复,允许被征收人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能否在诉讼中予以采信,则是人民法院的职权。

那么,行政机关补办手续的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只要行政机关在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裁决前依法给被征收入补办了有关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采信。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了行政机关的决定,也为政府机关自由裁量行力作了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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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拆迁房屋能出租吗
被拆迁房屋的同住人如何认定
拆迁房屋分割协议怎么写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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